交汇点讯 3月21日,全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场会在南京举行。会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涉及项目环评审批、总量指标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执法监督检查、企业环保服务、督查激励表扬等方面,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十项措施》主要围绕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及惠企助企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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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是经济发展的“压舱石”,环评审批是项目依法开工建设的前提,是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十项措施》推出多项支持政策,如明确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地方,奖励排污总量指标;探索排污总量平衡担保豁免试点,对重大项目总量指标进行豁免。

围绕地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十项措施》继续量化具体,如明确对50个以上的“绿岛”、84个深度脱硝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切实减低企业治污成本,支持企业绿色生产;对PM2.5平均浓度同比改善10%以上、且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改善5个百分点以上的设区市,可以研究扩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停限产豁免的范围,源头引导地方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环境质量,用改善成果反哺服务发展;加大督查激励表彰力度,将32个主城区列入生态环境督查激励参评对象,对一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典型经验做法予以表扬和推广,数量不少于督查激励对象的2倍。

10条措施中,有8条直接惠企,包括指标安排、资金支持、减少检查等,为企业提供周到贴心服务,让企业安心生产、发展。如对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和纳入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除了4种情况外,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无明显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依法减轻、从轻或者不予处罚;对于被处罚的,还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企业遇到困难以及发生生态环境纠纷,生态环境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服务,帮助指导解决问题。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静 许海燕

附:《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

一、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在地方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全力保障优质重大项目高质量落地。

二、省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拿出储备余量的50%,用于奖励环境质量改善幅度在全省靠前的设区市;市储备库可参照拿出一定数量的排污总量指标,用于奖励环境质量改善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三、对2022年PM2.5浓度在2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且2023年同比保持或改善的县(市、区),对2022年国省考断面优Ⅲ和优Ⅱ比例分别达100%和70%、且2023年同比保持或改善的县(市、区),可分别探索优质重大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担保豁免试点。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50个以上的“绿岛”项目,进一步降低印染、表面喷涂以及餐饮等中小微企业的治污成本。至2025年,对涉及40家火电企业的84个深度脱硝改造项目予以支持,推动技术升级、减少排放。对上述符合条件的项目,生态环境领域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支持。

五、年内PM2.5平均浓度同比改善10%以上,且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改善5个百分点以上的设区市,重污染天气期间,可结合实际研究扩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停限产豁免范围。

六、对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且已按规定安装、联网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企业,除经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批准的专项行动、涉嫌治污设施或监测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访投诉现场核实情况外,生态环境部门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七、依法依规探索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合规试点,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无明显危害后果的市场主体,在开展合规改正的基础上,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向被处罚企业作法律解读,以及提供企业所需的整改指导。

八、企业遇到生态环境方面的困难,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寻求帮助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拿出解决建议方案。情况复杂的,最多不超过3个工作日;特别复杂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可适当延长。

九、当企业和群众产生生态环境方面纠纷时,需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抓紧到达(日间一般应在3小时内),并根据纠纷性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十、拓展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真抓实干督查激励的参评范围,将32个主城区列入参评对象。除督查激励外,对一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典型经验做法予以表扬和推广,数量不少于督查激励对象的2倍。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主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将每季度进行调度和督促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情况;年底对上述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对有需要延续实施的政策,进行完善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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