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诉讼时效抗辩的适用范围是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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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适用诉讼时效有下列法律要件: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找法网提醒您,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
三、诉讼时效如何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主要是采取一定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1.商请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或补充签订还款协议,以重新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与债务人重新对账。
3.召开清欠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双方签字,视同重新确认诉讼时效。
4.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增加了义务主体和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5.留存催要债务的相关证据,由此证明己方始终在主张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