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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也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近日,江苏省检察院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犯罪典型案例。

灌云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朱某某指使王某(已另案判决)从金某某(已行政处罚)处购买一艘“三无”船舶,私自改造成船舷两侧各4台吸砂泵,荷载1500吨左右的吸砂船。后又自行购买一艘“三无”船舶,私自改造成船舷两侧各7台吸砂泵,荷载3000吨左右的吸砂船。

2019年2月至2021年3月,在未取得山东海域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朱某某组织尹某某等人前往山东省日照市、青岛市海域盗采海砂共计73978吨,非法获利596万余元。期间,尹某某负责驾驶采砂挖掘机、购买、运送物资、船员考勤等,杨某某等2人负责采挖、运输,张某某等10人分别在不同时间实施装卸等辅助行为。海砂抵岸后,由王某某负责销售至搅拌站,在未经正规清洗搅拌后直接流入建筑市场。2021年3月18日,连云港灌河海事处灌云海巡执法大队在海上巡逻时,发现上述可疑吸砂船,现场抓获尹某某等人,查扣海砂2215.87吨。

灌云县检察院提前介入现场查看,发现涉案船舶系“三无”船舶,经改装后专门用作采砂,属于犯罪工具,遂建议海警局对涉案船舶进行没收并依规处理。2022年12月12日,连云港海警局对涉案船舶及吸砂泵进行了拆解、拍卖。

在审查起诉阶段,灌云县检察院根据在案事实证据,认为朱某某组织策划实施盗采海砂,系主犯;王某某销售海砂,系从犯;尹某某等3人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或提供其他帮助行为,系从犯。张某某等10人领取的工资虽不属于高额,但除提供一般劳务外还有其他开采、装卸等实质性帮助行为,应当作为犯罪进行追诉。综合考虑10名雇员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且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1年9月8日,灌云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等10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对被不起诉人员行政处罚,后被采纳。

2021年9月8日,灌云县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等5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灌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朱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至一万不等。朱某某承担海洋矿产资源损失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64万余元,王某某在32.011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朱某某、王某某提出上诉,后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案件办完了,检察机关的履职却并未结束。灌云县检察院继续延伸检察触角,结合办案,加强与海警局的沟通和协作,围绕海上刑事犯罪打击、海洋行政执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修复补偿等方面会签文件,明确海上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建立健全信息资源通报及反馈、侦查活动提前介入、公益诉讼、海上诉源治理、重大敏感事项沟通会商等协作配合机制,共同推进海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检察力量守护一方生态安全。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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