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高架桥上俩车斗气、黄色工程车被挤下高架的状况上了热搜,据上海交警通报,已对两名车主予以控制。

那么,我们要讨论的是:俩人会涉嫌什么罪名?可能会被判多少年?

我们按照时间的顺序来分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最开始,蓝车想并入主干道行驶,正常情况下,黄车应当避让,交替通行,但黄车没有避让。

此时,黄车行为存在不妥,但不涉嫌犯罪。

2.第2阶段,黄车采取了一个不恰当的处理方式:将蓝车别到路边,两车发生剐蹭,黄车发泄完情绪之后扬长而去。

此时,黄车的行为可能涉嫌以下两个罪名之一:

一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超过5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是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2000元以上损失,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需要注意的是,寻衅滋事,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无事生非或者小题大做实施的行为。

从黄车的行为上讲,完全可以认定他为了发泄情绪而故意滋事。

当然,无论构成何罪,都需要先对蓝车的损失进行鉴定。

3.第3阶段,蓝车气不过,开始发泄自己的怒火:强行追赶上黄车,将黄车挤到过道边,差点挤下护栏。

蓝车的这种行为,让整个事件更进一步。这时候,两车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因为两车并不仅仅对对方造成危害,还有可能对高架桥上行驶的、其他的不确定多数车辆造成危害。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对于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而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本案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常见的危险驾驶罪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但是,刑法第133条之一中还规定了另外三种危险驾驶的行为,本来最类似的就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然而,该情形打击的主要是在道路上相互竞跑、竞速比赛的行为,本案两车在主观上都是为了斗气,显然不符合这个罪名。

5.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愿意这种恶劣后果的发生。

本案显然不是这种情形,本案中两位车主纯粹是一种故意的行为,所以即便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也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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