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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四川绵阳男子李某从吴某门店路过,被其拴在空调机上的狗咬伤,听说狂犬病的严重程度后,到医院治疗花费2000余元。但吴某表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是被自己的狗咬伤,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李某将吴某起诉至法院。近日,绵阳涪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对李某请求判令吴某赔偿2207.96元治疗费予以支持。

今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从吴某门店路过,被吴某拴在空调机上的狗咬伤。起初,由于缺乏对狂犬病的了解,李某并没有对此事引起重视,只是向店内的吴某借肥皂清洗了伤口便回到家中。后来,李某听说了狂犬病的严重性,第二天便来到吴某门店,告知吴某自己被其店外拴的狗咬伤。吴某以为李某开玩笑,并未理会。随后,李某到医院治疗,合计花费2000余元,并将相关证据送交吴某,但吴某仍未理会。气愤之余,李某将吴某起诉至绵阳涪城区法院。

庭审中,吴某认为,李某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被他拴在门店外的小狗咬伤。李某则表示,现有证人小孙、小罗,虽未亲见李某被吴某门店外空调机上拴的小狗咬伤,但自己在受伤伊始尚未打算要求赔偿的情况下,便向二人诬指吴某的狗伤人并无必要。且狗咬人只在一瞬,苛求吴某或证人亲眼看见,几无可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损害后果由被告饲养的狗造成,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2207.96元治疗费用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控制,外出时须采取狗链、狗笼、嘴套等安全措施,避免去人群聚集的公共场合,以免引起宠物的应激反应,主动防范宠物侵害后果的发生,文明养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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