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在思考,也趁这个少有的长假,思考或许是唯一能做的生产性活动。我们不多废话,直接进入我们今天的正题:一家动画制作公司,钱从哪里来?话说在前面:本文只是作者略读书籍的一些拙见。因本文造成的经济损失,作者概不负责。 动画公司也好,其他什么公司也好,在这个世界上进行商业活动的所有单位,都需要钱。这是基本常识中的基本常识。我们在此基础上缩小一个视角,动画公司的钱,从哪里来?

日本动画产业的现实倾向是:商品化计划无望开展的作品就收支无望。

《日本动画全史》山口康男 第26页

已有的历史告诉我们,动画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主体,是必须能够自主盈利的。而自主盈利的方法则是迪士尼动画成功的秘诀,也是日本动画产业发展兴旺的路径——商品化计划。


(资料图)

你肯定会想:为什么?

既然现有的投资足够承担动画公司的支出了,那为什么还要动画公司自主盈利呢?我们举个虽然不恰当,但是能让你明白其中关系的例子吧:

如今世界,你只要上过网,会上网,就会知道“境外势力”这么个词汇。

那“境外势力”为什么会是境外势力呢?答案很简单——他们收了来自境外的钱。

当今时代不是一个谋求政治变革的时代。那些妄想在这个时代通过某种方法分裂我们共同体的人,境外就会向其递出橄榄枝。当然橄榄枝自然是比喻,真正的“橄榄枝”就是利益,在市场经济下,这些利益现实地化为金钱。

当然也不止企图分裂我们共同体的人。也包括企图挑拨共同体内部关系,甚至本身就以境外向自己伸出“橄榄枝”为目的。

当境外提供了这些利益以后,利益将上面那些人与境外绑定在一块,便形成“境外势力”。

这和动画公司又有什么关系呢?当然有。

一言以蔽之——你收谁的钱,你就替谁干活。

这也是理所应当的吧?

在这个市场经济的时代,劳动者收了钱,理所应当为给钱的资本家工作。同样的,公司收了钱,理所应当地为投资方工作。

甚至可以说,投资方投了钱,那投资方应该有理由要求公司达到投资方的一定要求。甚至要求公司在一些大是大非面前站在投资方的阵营中。

而投资后,对公司的业务内容不管不顾的这种投资行为。也有人叫它“匿名合作”。

商法上的“匿名合作” 当事者一方为对方的营业行为提供资金,对方分配给出资者其营业所产生的利益,并通过合同进行约定。这是出资者和营业者的共同企业形态,但对作为营业交易方的外部而言,只体现营业者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匿名合作成员针对于营业者进行的营业行为不负有对第三者的责任,只负担出资额限度内的营业损失。另外因为营业者的个人财产和匿名合作的财产在法律方面没有区别,所以营业者的破产即意味着匿名合作的破产。

《以市场为导向的日本文化创意产业》姜毅然、张婉如、王海澜著。第106页

匿名合作并非不是一种合理的营收方式。但这就意味着,动画公司自己要负责动画的经营。

不会经营?简单,给平台方来经营怎么样?动画公司交出动画的经营权,甚至著作权,将作品的宣发等商务活动,交由投资方一体的平台方。

由此,投资方与平台方通过动画来获取付费观众。与此同时,动画公司持续收到以匿名合作形式的投资。

甚至,投资方与平台方有时还兼任ip的原作方。他们来提供原作,交由动画公司进行动画改编,以此来赚取付费用户。

这么一来,以付费观众为收益来源,平台方与投资方进行盈利分配,动画公司进行动画制作,达成了这样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可是,这样的商业模式也有其弊端。

其一、动画公司收益来源的单一化。

在我们上述的商业模型中,投资方和平台方的生死决定了动画公司生死。因为在如此的模型中,动画公司可以说是投资方的附庸。

当然,动画公司的投资方肯定不止一家,那平台方呢?动画要播出就要一个平台,网络放送也好,电视放送也罢。在刚刚的模型中,平台方与投资方往往是一体的。

这意味着,动画公司的营收将极度依靠与平台方一体的投资方。一旦与平台方一体的投资方本身营收下降,这也意味着动画公司的营收将会受到影响。

我们在这里说“受到影响”,看起来好像没什么。但很有可能对相较于投资方体量要小上几十倍的动画公司来说,或许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其二、动画公司本身的弱小。

作为劳动密集和技术密集共同存有的公司,动画公司本身能够承受风险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但是因其技术密集性,制作动画这一行为就生产而言,往往是“极大”亏损的。

至于产业结构的特性,创意的生产方多数依靠流通企业,包括资金筹措和市场。

《以市场为导向的日本文化创意产业》姜毅然、张婉如、王海澜著。第77页。

在产业链中,动画公司依靠着平台方。在商业运行的过程中,动画公司承担着较强的风险。也因为如此,动画公司本身是可以被流通企业随时抛弃。

更因如此,动画公司若持续地作为流通企业的附庸进行活动,则难以使优秀人才的持续发展,更难以去提高一线动画创作者的劳动保障。

但是作为动画作品的直接生产者,动画公司是具有在生产体系中扎根的能力的。动画公司的经营者应当运用这一点尝试动画公司自主地在生产体系中进行博弈。

三、小小的后记就上面的两点而言,与其说是商业模型上的弊端,倒不如说从这两点出发,动画公司的制片人该认清哪边是可以合作的,哪边是不能长期合作的,更重要的是,哪种选择会对业界以及自己所在的公司更加有利。当然了,也不是说我站着说话不腰疼,这些三言两语反映在现实中会是更险恶的利益博弈。这不是我说说就完事了的。

而且像我这么一分析,这与其说是“匿名合作”倒不如说是“卖身契”。倒也没有“卖身契”那么恐怖,但若放任流通企业对创意生产方的资金侵入,甚至垄断创意生产方的作品。“匿名合作”成为“卖身契”的现实将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我自然希望我说的都是废话,如果真是如此就好了。

其实上面三点算是我自己的观点,跟我们的主题只能说是一点关系都没有。但是这对我们了解已有的产业结构更有帮助。我们能更清楚地看到,在动画放映到自己眼前时,真正的受益者是谁,真正的生产者是谁。

当我们看到这一点,我们就能针对性地制定计策。不过,制定什么计策?计策是什么样的?

答案是我也不知道。如果我要是有那个能力去制定计划去与流通企业进行博弈,我就不会坐在电脑前给各位在这里敲键盘了。也正因如此,我才开始学习,才想要尝试进入动画业界进行现实的考察。也只有这样做,我才能尝试通过运用前人的思想来找寻一条适合中国动画行业的道路。不过我们可以针对已有的成果进行分析,例如日本。我们不求复制日本的成果。我们是要找其原因,并深入寻找其原因的原因。尽管有同样的生产方式,但他们走出了他们自己的路,也为此承担着历史的责任。

而我们也应当走出我们自己的路,并且为此承担责任。

更重要的是要相信:自中国动画出生以来,它必将繁荣于世。而动画人的任务,便是将这个近乎不可能的理想变成真正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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