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已经成为一个毒瘤,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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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从中可以看出,今后要让违法犯罪者付出更多包括刑事处罚在内的各项成本,也要让受害者减轻维权成本,双管齐下。
首先,要准确严格适用法律,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网络暴力犯罪中可能涉及单个或者多个罪名,比如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这些都是有明确的界定范围和刑事处罚标准的。只是,网络暴力领域的犯罪是较新型的犯罪,在司法实践方面还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认知和执行系统,尤其是要加大对网络暴力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其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征求意见稿强调:要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无疑会产生更大震慑力。
同样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惩戒。
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都是加大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惩治的力度,也就是加大违法犯罪成本。
其次,网络暴力之所以肆虐,被害人维权成本太高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征求意见稿如此总结。
今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公诉是震慑网络暴力犯罪的重要手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影响公众安全感的;侮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多次散布诽谤、侮辱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大量散布诽谤、侮辱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这些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该进入侦查、公诉、审判程序。
同时,还要加大对刑事自诉方面的支持力度。比如,如果网络暴力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
“应当”是一项强制性规定,是必须要完成的。有了公安机关的积极介入,将大大降低网络暴力被害人的维权成本,增强其维权意识,不再忍气吞声吃哑巴亏。
总之,之所以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其中重要原因是违法犯罪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征求意见稿正是在提供相关解决渠道。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