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中国 资料图“下班也得紧盯微信”算加班吗?能领加班费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算。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次年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李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其中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李女士的诉请,但是,二审终审改判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在终审判决中,法院明确对于加班持更宽泛的认定标准,“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也直面了“隐性加班”问题。


(资料图)

法院认为,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办公工位,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此外,从证据层面上,由李女士提供的《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能够证明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工作的事实,而且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构成了加班。

对于这个判决,网友纷纷点赞,甚至表示希望老板也能看到这则新闻。

的确,当下通讯技术越来越发达,但是,普通劳动者的直接感受却是上班、下班没有了边界感,“八小时工作”乃至996都模糊了,非工作时间里,车上、地铁里、逛街时乃至在床上、在洗澡时,随时随地,一通电话,一个微信群发,就让人瞬间穿越回到逼仄的格子间,回应甲方、改方案、找Bug、下发通知、上报结果……本来在下班时间,联系业务就已经占用了休息时间,但是还有很多公司还变本加厉地规定,5分钟不回微信、不接电话,就要做处罚。

劳动者的感受是有了手机之后,就是换了一个地方办公,彻底取消了下班的概念。虽然,在线办家、在家办公成为很多职场人的真实工作形态,但是劳动法规和保护却没有像通讯技术那样快速迭代到5G时代,甚至很多规定还停留在前手机时代的“在工作单位+工作时间”才算是劳动的阶段。

比如,2020年大庆市城乡规划工作人员柴媛,因为疫情按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期间,不幸被闯入的犯罪分子杀害,对居家办公情况下的工伤,一度被市、省两级社保部门不予认定。这就是典型的劳动法跟不上劳动者真实处境的典型例子。

而这次判决中明确了两个概念“明显占用休息时间”“提供实质工作内容”,作为划分非工作时间里“业务”是否构成加班的标准。

首先,针对公司提出李女士只是在非工作时间里“简单沟通”的辩解,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值班表”,单位在休息日安排李女士从事社交媒体工作,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这就是明显占用了休息时间。其次,法院认定,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既然如此,那么就是加班,就应该付加班费。

中国劳动者是勤劳的,也是高度敬业的,没有像很多外国企业那样8小时之外绝不接电话、绝不回邮件。但是,用工单位也要有边界感,明白法定劳动时间的常识,机器可以24小时运转,资产24小时都在折旧,而人的法定劳动时间只有8小时,人不是机器,也不是资产,非工作时间里还要完成工作内容,这就是加班。道理并不复杂,也希望更多的劳动仲裁机构、法院能坚持这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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