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富国基金”)时任行业研究员汪鸣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资料图)

证监会官网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汪鸣通过其表姐及姨妈账号与富国基金管理的5只基金,趋同交易其所推荐的17只股票。对此,证监会指出,汪鸣作为富国基金的研究员,在推荐股票前后买卖相同股票并获利。上述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忠实勤勉的法定义务,构成了严重的利益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基金行业协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趋同交易富国天惠等5基金多年

罚单显示,汪鸣自2009年2月28日至2013年5月3日期间任富国基金行业研究员。

而在此期间,汪鸣通过“周某”“叶某蓉”证券账户与富国基金管理的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5只基金趋同交易汪鸣所推荐的“中国国贸”“中信证券”“阳光城”等17只股票。

经查,周某为汪鸣表姐,叶某蓉为汪鸣姨妈,周某和叶某蓉证券账户开户联系电话及地址为汪鸣及其母亲联系电话及地址,账户资金基本来源于汪鸣及其近亲属,去向主要用于汪鸣及其家人购房、消费、转至其近亲属银行账户。上述证券账户电脑下单地址多次与汪鸣出差行程出现重合,汪鸣曾使用其手机号码通过上述证券账户下单。

证监会指出,汪鸣作为富国基金的研究员,在推荐股票前后买卖相同股票并获利。汪鸣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忠实勤勉的法定义务,构成了严重的利益冲突,违反了2003年《基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3年《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所述的基金从业人员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3年《基金法》第十八条、九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取消汪鸣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忠实义务,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利益冲突的行为,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之上,更不得在执行职务或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所处地位或优势牟取私利。忠实勤勉、诚实守信、避免利益冲突,不仅是基金从业人员基本的执业准则,更是基金行业的立业之本。”证监会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汪鸣在4年多时间里的趋同交易并未被及时发现,2014年1月起汪鸣还升任基金经理。

东方财富choice显示,汪鸣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曾担任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混合型基金、富国改革动力混合型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4月16日,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基金公告,解聘了该产品的基金经理汪鸣,离任理由为个人原因,并且公告显示汪鸣没有转任该公司其他工作岗位,而是按规定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监管严查趋同交易

趋同交易,一般是指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交易员等能够直接获取账户交易信息的人员使用私人账户进行与其管理的产品相同方向的买入卖出、行为。

据证监会此前介绍,在密切监控公募基金产品趋同交易的同时,该会也对私募产品、券商资管、专户理财、信托计划、保险投资等各类账户伴生的趋同交易组织案件调查。

不久前的2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曾连开6张罚单。其中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在2015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6日,上海天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杜某涛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先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天猊1号基金”买入相同股票8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3.08亿元。

中基协认为,杜景涛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规定。且当事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属于严重背信行为,违规性质恶劣,中基协决定将杜景涛加入黑名单,期限为三年。

而在2022年9月,裁判文书网上挂出的一份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原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邹翔,将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弟弟邹某,进而指使邹某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约2355.04万元。

此外,为谋求在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邹翔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350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等,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两人违法所得约2355.0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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