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支付
【资料图】
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作为深圳
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飞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规定,对中科飞测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投项目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支付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367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23.60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88,8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8,961.34 万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69,838.66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验资报
告》
(天职业字[2023]32719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且已与保荐
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合计 100,458.90 100,000.00
三、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支付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募集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
根据实际情况部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定期等额支付。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采购部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时确认具体支付方式,若可以采
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款项,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
通过后,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结合实际资金情况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结算账户。
并抄送保荐代表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
司和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支付,将严
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
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支付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
表了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
期以募集资金等额支付,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
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支付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支付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
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该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支付的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采取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支付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
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采取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支付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支付的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方军 寻国良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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