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查查平台查询的情况显示,原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芭公司)与被告林忆宁合同纠纷将再次于2022年12月29日13:45分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大场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一、本案历经的诉讼程序从现有公开信息来看,目前本案大致已经经历了以下几个流程:
(相关资料图)
(一)第一次确定开庭时间:2022年9月28日
(二)林忆宁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并被驳回:暂无披露的时间
(三)林忆宁对管辖权裁定进行上诉并被驳回:2022年11月30日
(四)第二次确定开庭时间:2022年12月29日
二、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相关问题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相关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35条也规定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简单地说就是在当事人认为案件不该由某个法院审理的时候,可以对该法院的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审理并进行裁定;第一次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如果不服结果的,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相当于可以由两个法院分别对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进行审查。
但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在这个阶段法院审理的内容仅仅限于“案子到底应该由哪个法院来审理”这样的程序性问题,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等等实体性问题,则需要在开庭的时候再审理。同时,因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即使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也并不意味着提出异议一方“输了”。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相关流程如下图所示:
三、管辖权异议裁定所披露的相关内容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定中可以看出以下内容: (一)丝芭公司与林忆宁签订的《专属艺人合约》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丝芭公司所设艺人生活培训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林忆宁提出的异议理由包括:(1)设立在宝山区的培训中心并非林忆宁的居住地,是专为非上海学院所设,林忆宁到该培训中心的次数也较少;(2)该培训中心不应属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地;(3)该培训中心也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民事诉讼法》第35条所列举的争议管辖地范围。
(三)丝芭公司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了其承租该培训中心的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培训生活基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范围内。
(四)综合上述意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将《专属艺人合约》的争议解决地约定为宝山区法院的符合法律的规定,丝芭公司有权向宝山区法院就本案提起诉讼。
四、案件的下一步发展在经历两轮管辖权异议后,如特殊情况导致庭审延期以外,本案预计将能够在2022年12月29日按期开庭。
但由于从开庭公告及管辖权异议裁定中所披露的内容较少,目前仍无法对丝芭公司为何起诉以及最终的权责分配等问题进行判断,如果大家感兴趣的话可以持续对相关案件信息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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