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资料图)

影视作品制作或投资合同中,制作费是关键条款。当事人对此也极为关切,特别是在影视作品制作合同中,制作费是最重要的条款。如果当事人对制作费有过多次协商,签约前后制作费存在重大变化,应如何计算?

甲乙就视频节目制作进行协商,甲向乙发送邮件,载明:这是修改后的制作合约,如电话沟通,因为现在成本增加了80万,但我们的招商并没有增加,所以我现在没办法跟财务通报总共630万的成本。咱们还是先以原先的制作成本540万来签这份合同。但是我在付款协议里有说明,如果因为我方原因导致成本增加,则你们可以提出预算增加的申请,我们确认后再签补充协议支付增加的金额。立此邮件为证。

此后,双方签订《视频节目制作协议书》,约定甲委托乙制作视频节目。关于预算,合同约定:全部制作费税前540万元。若由于甲原因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则在乙提供增加预算细项及咨询费发票并得到甲确认后,增加的成本费用由甲承担;如因乙原因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增加的成本费由乙承担。

节目制作完成后,乙要求按630万计算视频节目的制作成本,甲则要求按540万作为制作成本。涉案视频节目的制作成本应如何计算?

首先,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的是共同签订的合同。甲乙之间签订有《视频节目制作协议书》,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该协议书为依据。因为双方仅签订该份协议书,无其他协议,故而该份协议书是双方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该份协议书中对预算有明确约定:全部制作费税前540万元。若由于甲原因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则在乙提供增加预算细项及咨询费发票并得到甲确认后,增加的成本费用由甲承担;如因乙原因导致制作成本增加,增加的成本费由乙承担。基于该约定,涉案视频节目的制作费双方确认为540万元,在特殊情形下经约定程序可以变更,未涉及制作费为630万元的约定内容。所以,乙的主张无合同依据。

其次,依据协议约定,制作费可以变更,如乙主张变更为630万元,应提供制作费增加系因甲原因所致,乙应提供增加预算细项及咨询费发票并得到甲确认,但事实上该情形并未发生,乙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因此,乙的主张也无事实依据。

最后,乙认为制作费630万元在签约前已经得到过邮件确认。首先,退一步讲,即便在签约前甲曾有过类似承诺,但该承诺在签约前作出,签约前当事人会对合同内容进行反复磋商,也会有前后变化,作出的协商性承诺也可以撤销,通常情形下,磋商中承诺若未被合同所吸收,应视为当事人修改或撤销先前承诺。其次,具体分析邮件内容可知,甲并未作出过制作费为630万元的承诺,邮件中包含“我现在没办法跟财务通报总共630万的成本。咱们还是先以原先的制作成本540万来签这份合同”的内容,甲不同意制作费为630元,只同意为540万元,并明确告知以协议为准,同时考虑到乙的利益诉求,也在协议中作了变通处理,即可附条件的变更制作费。故而,即便依据邮件,乙也无权提出制作费为630万元的主张。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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