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法治讲坛》专栏主编 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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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实习生 王雪

图为张荆教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显示,2021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人数较2017年分别上升30.6%、24.2%,未成年人犯罪在数量上出现反弹并整体呈现低龄化的趋势。

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当前,传统的司法模式在应对未成年犯罪问题上遭遇了不小的挑战,因此不少专家学者提出将“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替代性刑事司法范式,引入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实践中。

那么恢复性司法是什么?在预防未成年犯罪方面如何运用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的实施过程又有哪些具体措施?恢复性司法又怎样与传统司法模式相结合?本期《百家法治讲坛》邀请到中国犯罪学会常务理事张荆教授,将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解开“社会死结”的“金钥匙”

张荆介绍,恢复性司法的做法是在加害者真心忏悔和受害者原谅宽容的基础上,由司法人员或社区村落有威望的人士主持,以“社区村落圆桌会议”“受害者与犯罪者调解会议”等方式,在加害方与被害方之间建立起特殊的对话机制。通过对话沟通,最终化解冲突,修复已破坏的人际关系,阻断复仇、恐惧情绪的蔓延。

张荆认为,如果一些合适的案件中加入恢复性司法的内容,通过圆桌会议,侵害方真诚向被侵害方道歉,得到了被侵害方的宽容和认可,或许很多二次侵害就会被避免。

至于对于杀人等暴力犯罪案件能否适用恢复性司法?张荆通过研究认为,在满足三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尝试,即首先是加害者的真心忏悔,其次是被害者及家属的宽容,第三是社会为他们搭建对话和沟通的平台。

“发生在黑龙江的一个真实案例,恰好能说明恢复性司法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张荆介绍说,在2008年时,他来到黑龙江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关押18岁以下未成年罪犯为主的刑事执行场所)进行调研,遇到了一位少年犯。少年是初三年级的体育课代表,在交学费时,因担心钱被人抢,就在裤兜里预备了一把弹簧刀。后来,自己在上厕所时,与高中同学产生误会,双方发生口角。放学的路上,三名高中生拿着铁锹等工具在路上等他,他发现后转身就逃。三名高中生紧追不舍,初三年级的少年最后逃进了一条死胡同。此时,他心想:“这下完了,非让他们拿铁锹给我拍死不成。”于是,少年一不做二不休,便掏出裤兜里的弹簧刀,转身刺向冲在最前面的高中男生,一刀捅进对方胸膛,造成防卫过当,失手将同学杀害。少年也被这场景惊呆了,哭着给班主任打去电话,说自己犯了天大的错误。少年最终进了未成年犯管教所。

在案件的法庭审理中,少年看到、听到被害者父母撕心裂肺地哭诉,得知自己刺死的高中校友是家里的独苗,却惨死在自己的冲动下时,他的内心是极度懊悔。

之后,在未成年犯管教所里,少年不停地向被害者的父母写信,表达了自己深深的忏悔之意。甚至表示出狱后做牛做马都要去照顾这两位老人。两年多的信件石沉大海,而少年并未放弃……直到有一天,少年等到了一封来自被害者父亲的回信。再之后,被害者的父母前来探监,认少年为他们的干儿子,彼此最终谅解。少年喜极而泣,表示出狱后两边的老人都会全身心地照顾。

张荆说:“刑罚被称为报复性正义,报复性正义可以将犯罪行为折算为刑期和罚金数,但却无法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人际关系,加害者与被害者之间仇恨、敌意、恐惧和怨恨,也不会因法槌的落下而消失。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负面情感甚至会加深扩大,波及他们的家庭、家族和社区。通过这个案例,我想说明‘恢复性司法’在一定意义上,是解开‘以恶制恶’社会死结的金钥匙。”

恢复性司法可作为预防未成年犯罪的一种方式

张荆认为,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以修复为中心的司法模式,与传统司法“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惩罚模式不同,恢复性司法着重于被害人与犯罪方深层次的矛盾化解,即将重心从惩罚罪犯转变为重建社区。  

恢复性司法更加关注犯罪者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者在社区中的角色和责任。其核心理念是“修复伤害、恢复关系”,旨在重建社区的人际关系,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自我治理能力,促进罪犯的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恢复性司法作为预防未成年犯罪的一种新尝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克服单纯惩罚所可能带来的这一弊端,使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并达成互相谅解。同时,恢复性司法着重强调关切受害者的精神需要,通过面对面地沟通了解真实的犯罪人,减少因犯罪行为带来的妖魔化想象,帮助被害人重获对社会和他人的信任与安全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此基础上,恢复性司法能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和社会利益,避免形成二次侵害。”张荆说。

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近年来的数据统计显示,青少年犯罪人数占中国刑事犯罪人数的70%以上。

在张荆看来,究其原因,与这一成长阶段的复杂性有直接关系。

张荆举了个例子:发生在上海的一个案例中,一学生参与了团队盗窃电动车,在案件审理期间学生得知自己偷盗的其中一辆电动车为邻居梅阿姨的财产,内心顿时愧疚不已,希望当面向阿姨道歉,取得忏悔宽恕。起初梅女士并不同意,因为先后多辆电动车的被盗给她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困扰,但后来在相关机构的努力下,梅女士考虑到该学生年龄尚小且认错态度诚恳,还是同意了见面。后期这名学生改造良好,未再犯罪。

“上述案例说明,在青少年这一成长阶段,他们经历着身体上的快速发育和变化,但其认知能力并不能完全匹配身体的快速成长,造成了该年龄阶段身心发展不平衡的独特特性。同时,青少年开始建立自己的社交网络,形成自己独特的价值观、信仰、兴趣爱好。他们既想自己说了算却发现自己经常说了不算;既想独立又存在依赖性。这样的矛盾处境下,就造成了其情绪的多变性,尤其是在心理上的紧张和压力下更加容易出现情绪波动,可能会表现出反叛、孤独、沮丧等情绪。如果此时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青少年们在对社会进行探索性行为时,极易误入歧途,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张荆总结,因此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常常采取暴力或非法行为方式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形成“激情犯罪”。但其主观恶意不深,在后续改造中较其他年龄阶段的犯罪群体更具可塑性。恢复性司法能够通过教育、训诫、反省和心理治疗等手段对青少年犯罪群体进行及时干预,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的谅解,在降低青少年犯罪重犯率、避免犯罪的恶性循环上均表现出显著效果。

张荆认为,恢复性司法将受害人置于中心地位,重点关注受害人的情感需求,通过各种手段尽力缓解受害人的痛苦和困扰。同时,恢复性司法认为罪行影响的不仅是对受害者个人,而且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社区作为中立机构应该积极参与到恢复性司法的实施中来,三方共同建立一个公正、和谐、幸福的社会环境。而预防犯罪的最佳方式是对社区和公众的教育和启发,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并尊重法律,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接受采访时,张荆还提到浙江曾发生一起未成年人在白天入公厕抢劫并且暴力对待受害人的案例,由于案情较为严重,检察官到看守所进行情况调查。但看守所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面对检察官的各种询问、安慰一言不发,甚至无视。此时,一同前往的当地社会工作者上前安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其放下戒心,缓和了情绪,不仅如实供述了案情,还表示自己犯案的原因是因为家中无人看管,他独自一人来杭州打工没有经济来源,无奈之下才做了错事。

在调查结束后,随行人员针对这名未成年犯小林(化名)进行了采访。小林表示一开始自己并不知道说什么,也不想说,但后来当被问及:“如果被抢的人是你的姐姐,你也会像现在这样无所谓吗”这一问题时,他就突然很想哭。“爸妈在外打工很少管我,家里只有姐姐对我很好,所以想到是我姐被人打抢钱,我很难受,觉得自己确实做了错事。”

“由此可见,恢复性司法在感化教育未成年犯罪者方面的效果可见一般。”张荆说。

专家建议在五个“短板”上下功夫

恢复性司法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方式方法?

张荆认为,第一,必须对整个“修复”过程进行司法监控。

虽然双方能以非诉讼的方式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但这种社会关系仍然是刑法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仍然是刑事犯罪,故司法机关必须对这种活动进行事中及事后的监控。例如,前期由公安机关搜集拟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的犯罪行为人的情况,形成调查报告;组织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犯罪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代表等的意愿,同时尽量邀请多方参与,确保调解过程的规范和公平;后期跟进中,要及时跟进了解犯罪行为人的状况,避免其产生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效果评估上,要对社会关系的修复成效进行考察,对犯罪行为人非真诚悔罪的,可以启动诉讼程序。

其次,必须增强社区的参与度。犯罪行为人之所以犯罪,与自身所处环境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要从改善其所处环境做起,努力使犯罪行为人适应正常的社会环境,才能有效防止犯罪行为人重新犯罪。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就是“重返社会”,故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后,必须关注犯罪行为人的矫治和回归工作。社区、单位、家庭等各方要积极参与,必须注重恢复环境的建设,不能一“放”了之。

当前,恢复性司法在实践上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张荆认为,要在五个“短板”上下功夫:第一,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尚未完善,没有统一的适用规则,导致恢复性司法在各地法院执行时出现部分问题,有的案件得不到执行;第二,适用范围窄,有的案件不能适用,如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是否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三,缺乏对恢复性司法的监督机制;第四,目前恢复性司法程序过于复杂,导致有些案件不能及时处理。如一些案件在被害人要求的赔偿、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问题上缺乏具体程序规定;第五,适用恢复性司法时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导致恢复性司法效果不佳。张荆教授认为,这些都是亟需讨论和解决的最基础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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